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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短肢剪力墙的判别

JGJ3-2002《高规》: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~8的剪力墙,短肢剪力墙宜设置翼缘。

注意:高规的规定应该只适用于单肢墙,对于L形、T形和多肢剪力墙没有详细规定。

朱炳寅《规范应用图解手册》: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~8的单肢剪力墙(墙肢基本上独立工作,与之相连的连梁很弱)。
注意:对于L形、T形和多肢剪力墙仍然没有规定。

《北京细则》:短肢剪力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~8的剪力墙。但墙肢两侧有强连梁相连(跨高比不大于2.5),或者有翼墙相连的短肢墙,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。
注意:对于多肢剪力墙有了较明确的规定。

PKPM软件编制专家杨星:短肢剪力墙是指所有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均不大于8的剪力墙(墙肢数小于等于2)。
注意:可操作性比较强,认为多肢剪力墙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考虑,在《PKPM结构软件从入门到精通》一书中有比较详细的论述。书中也同意两侧相连构件刚度的影响,基本赞同《北京细则》的一些观点。

DBJ/T15-46-2005《广东补充规定》: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4~8为短肢剪力墙,当剪力墙厚度不小于H/15,不小于300,高厚比大于4时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。
注意:补充规定给了高厚比4~5间的墙一个名分,不过300厚墙的规定有了一个跳跃,250厚要2000以上才不算短肢剪力墙,300厚可能只要1200,好像不太妥当。

朱炳寅论文:剪力墙厚度不小于H/15,不小于300,且长度大于2000,可不按短肢剪力墙。
注意:这是针对广东补充规定的不妥之处提出来的,主要是给了剪力墙在底部加厚后判定的一个依据。在朱炳寅老师后来的一些论文中认为:短肢剪力墙构件的判定和两侧有没有翼缘无关,也就是不同意《北京细则》的观点。

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:
短肢剪力墙和一般剪力墙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类:
⑴对于一字形剪力墙,墙肢长度与厚度之比为5~8的剪力墙属于短肢剪力墙,墙肢长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的剪力墙属于一般剪力墙。
⑵对于L型、T型、I型剪力墙,一个方向墙肢的长度大于墙厚的3倍,另外方向的墙肢长度大于墙厚的5倍,属于一般剪力墙,否则为短肢剪力墙。
注意:这是参照北京细则制定的,不过对于L形、T形要求过低,以至于与异形柱都不能很好的分辨。

结合上面这些规定,本人对于短肢剪力墙构件的判定作如下小结,供参考:
[1]对于一字形剪力墙,墙肢长度与厚度之比为5~8的剪力墙属于短肢剪力墙,但是如果两端都有强连梁(跨高比不大于2.5,模型采用开洞输入),则可以不看作独立的短肢剪力墙。
[2]对于两肢剪力墙(L形、T形、+形),只要有一肢长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,就可以认为是普通剪力墙。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虽然两肢长度与厚度之比都在5~8,但其中一肢有强连梁连接(另外一肢作为这一肢的翼墙,如工字形剪力墙在腹板上开一个门洞。),也不作为短肢剪力墙处理。
[3]对于三肢剪力墙(I形,C形,Z形),只要有一肢长度与厚度之比大于8,就可以认为是普通剪力墙。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中间腹板这一肢满足高厚比5~8,另两肢满足翼墙的要求,也不作为短肢剪力墙处理。当然还可以考虑一种保守的判断方法,就是只要同一方向的总肢长与厚度之比大于8,就可以认为是普通剪力墙。
[4]对于高层底部剪力墙加厚(不包括地下室)的情况,剪力墙厚度不小于H/15,不小于300,且长度大于2000,可不按短肢剪力墙。
地下室如果是仅仅因为稳定性要求加厚,可以不考虑短肢剪力墙。

以上判断是基于短肢剪力墙抗震性能差,本来需要采取加强措施,但是如果短肢剪力墙的两端都有较强刚度构件的约束(或者在底部采取加厚处理),刚度、稳定性都可以得到很大提高,改善了他的抗震性能,就不需要再作处理了。

另外有专家实验研究表明,只要满足一定条件(控制好轴压比以及和连梁的刚度关系),短肢剪力墙具有很好的抗震承载力和延性,很适合用于7度及以下地区的20层以下建筑,而且说明规范规定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,以及采用那么大的配筋率是没有必要的。(规范规定本来就是因为没有相关使用经验,拍脑袋拍出来的)


转自WOOHYU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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